将乐在线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部分) [打印本页]

作者: fjwhao123    时间: 2008-12-9 15:4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欢迎光临 将乐在线 (https://www.353300.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