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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雇人采集松脂油,侵犯他人财产被判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irkrose    时间: 2015-5-11 16:24
标题: 雇人采集松脂油,侵犯他人财产被判刑
  某男子未经许可擅自雇人到他人山场采集松脂油,卖予第三人时被发现。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损失合计17727元。

  福建省将乐县南口乡人张某于2014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丁某在林权属于将乐县南口乡蛟湖村集体所有的位于将乐县南口乡蛟湖村“水库头”山场采集松脂油3641.5公斤,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 474元;雇佣李某某夫妇在林权属于游某所有的位于将乐县南口乡蛟湖村“下坑窠”山场采集松脂油1149.5公斤,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 253元。以上张某雇佣他人盗采松脂油合计4791公斤,价值为人民币17 727元。

  2014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将6852.5公斤松脂油(其中含上述盗采的松脂油4791公斤)以11.6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邓某。邓某于当日雇请龙马车将上述松脂油运走,途经将乐县汽车站路段时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擅自雇工盗采他人山场松树的松脂油4791公斤,价值人民币17 7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将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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