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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注意:非机动车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未满16周岁禁骑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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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实施后,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骑车必须年满16周岁。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非机动车需登记才能上路行驶
      《办法》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的来历凭证、非机动车合格证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驾驶电动车需满16周岁 加装遮阳伞属违规
        按照《办法》,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也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夏日炎炎,许多人会在自己的摩托车或者电动车上加装遮阳伞。据了解,在车上加装遮阳伞属于改变车辆外形,遮阳伞不仅使车身加宽了近两倍,行驶时破坏了车体的平衡,还遮挡驾驶者视线,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违反规定的将处50到200元罚款
        对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50元罚款。
        三明市将严格执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目前尚未接到关于非机动车过渡期的通知。对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过渡期内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所有人需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即8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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