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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户要奖励,法院支持

       

  1月4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渡头村村委会支付原告杨长发、孙春凤土地补偿款1100元。

  原告杨长发与其妻孙春凤均系渡头村村民,生育两个女儿后自愿实施结扎绝育手续。2005年,原告所在村有部分土地被征用,每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1100元。原告提出按照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奖励的规定,原告在分配时应增加一人的份额。被告渡头村村委会认为,原告实施绝育手术后,村里已经给予了700元的经济补助,且土地补偿款不属集体收入,拒绝多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所享受补贴是县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并不影响其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时增加一人份额,且土地补偿款属集体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原告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朱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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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07-4-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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