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家住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百花社区的黄芳,在将乐县人民法院的帮助下拿到了300元执行救助金,成为《对特困当事人实行执行救助的实施办法》的又一受益人。
黄芳的丈夫因交通事故致残,花费巨额医疗费。黄芳将肇事者诉至将乐法院,但案件宣判后,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且无财产可找。将乐法院免除了黄芳本应缴纳的7000元诉讼费,还根据《对特困当事人实行执行救助的实施办法》,对其给予执行救助,缓解了黄芳一家的困境。 今年初,将乐法院与民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对特困当事人实行执行救助的实施办法》。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两起执行救助案件的当事人获得救助。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救助金是应急性的社会救助,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案件内只限申请一次,执行救助金来源于民政部门的救助资金,只适用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一时难以实现,且该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而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二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或已经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三是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对符合执行救助金发放条件的当事人,民政部门先从专项资金中先行拨付300至500元应急资金,作为临时性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再按城市户口每人每月15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83元,进行救助。(记者 林忠明 通讯员 春 迎 乃 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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