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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胸狭窄生怨恨,残害孕妇法不容

  7月3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王伦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伦强,贵州省桐梓县人。2008年7月间,被告人王伦强与付某、蒙某某夫妻同到将乐县光明乡洋源自然村砍伐木头,共同租住在洋源老村部。期间,王伦强因生产、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和矛盾对同在一起做工的多人产生怨恨并产生杀人恶念,王伦强选择了自认为曾取笑过他的已怀孕7个月的被害人蒙某某作为报复对象,欲杀死蒙某某后自杀。2008年8月18日,王伦强到将乐县光明乡一家农资供销店购买了一瓶名为“捕掉”的农药藏于自己房内。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伦强见被害人蒙某某在洋源老村部一楼厨房内洗衣服,遂手持柴刀朝蒙某某头后枕部及颈项部连砍数刀,致蒙某某倒地当场死亡,因害怕当时在场的被害人包某某报案,王伦强又持柴刀朝包某某左颈部砍了一刀,致包某某轻伤。后王伦强到二楼走廊处喝农药自杀未果,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伦强仅因琐事且明知被害人蒙某某系已怀孕的妇女,仍为泄私愤而实施杀人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故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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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09-7-3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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