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王某在将乐县看守所里痛哭不止,回想起18天前那个晚上自己醉酒驾车闯祸的情景,他后悔不已。 11月15日22时40分许,王某在饭桌上多喝了几杯,带着朦胧醉意便驾驶着闽GA1911牌号小轿车上路,行至将乐金湖电力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恰好金湖电力公司职工郑某下夜班步行回家。该路段是新修建的高等级柏油路,宽18.6米,有路灯照明。小轿车撞到路右同向行走的郑某,郑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当天晚上,正值将乐交警大队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后经当地交警部门组织进行酒精测试,王某每100毫升血液酒精浓度为100毫克,属醉酒驾驶,当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协调,一次性赔偿死者郑某家属善后费用38万元。王某说:如果时间能够倒转,我一辈子都不再碰酒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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