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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法院和谐执行一起十余年故意伤害赔偿案

 

    2010年1月21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多方努力,终于执结了一起历时十余年的故意伤害赔偿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被执行人杨绵光因小事与杨长应发生口角,后重伤后者,被判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长兴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余元。申请执行人杨长应于1998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杨绵光在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中止执行。

    2005年被执行人杨绵光出狱后,由于被执行人杨绵光已59岁,且家境贫穷没有经济来源,无法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杨长应也近六旬,因受伤视力不好还需要吃药,生活窘迫。申请执行人杨长应于2009年10月申请恢复执行。

    由于双方当事人地处偏远村庄,该院执行人员在院领导的指导下,多次下乡进村通过家属及村干部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知识。由于被执行人杨绵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杨长应确实急需赔偿费,为此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口角,并有可能再次造成刑事案件。该院执行人员及时调整执行方案,重点转向被执行人杨绵光的女婿及继子,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老人安享晚年的角度做思想工作,经过村干部、执行联络员、村民代表和该院执行人员多次努力后,双方各退一步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0年1月21日付清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拿到钱后杨长应老泪纵横,动情地说到:“感谢法官为我拿回过年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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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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