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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一物二卖,被告主动投案自首

摘要:   案情:2006年3月1日,被告人朱某向将乐县光明乡际下村村民肖某购买了“小岭尾路”的一片山场林权。同年7月1日,朱某将该山场林权转让给程某。然而10月,为牟利朱某隐瞒该山场林权已转让给程某的事实,又将该山场 ...
  案情:2006年3月1日,被告人朱某向将乐县光明乡际下村村民肖某购买了“小岭尾路”的一片山场林权。同年7月1日,朱某将该山场林权转让给程某。然而10月,为牟利朱某隐瞒该山场林权已转让给程某的事实,又将该山场林权转让给陈某,骗取陈某转让费13000元,而后潜逃。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

  审判: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将已转让的山场林权又与他人签订山场林权转让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罪,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朱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犯事实,是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评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朱某骗取他人人民币1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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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2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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