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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男子借出5万供人赌博 法院判借款人不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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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木有小鸡鸡 发表于 2011-8-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海峡都市报8月5日讯(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福州一男子借给他人5万元,对方还了近一半,就不还了。该男子将欠债者告上法院。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驳回债主的诉求,理由是:明知别人借钱赌博还将钱借出去,不受法律保护。

  福州的何先生称,2009年5月26日,他借给翁先生5万元,约定利息按每月每1万元200元计算。后来,他多次向翁先生催讨借款,对方均拒绝归还,只好告上法院。庭审中,他拿出借条作为证据要求翁先生归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

  翁先生辩称,他并未欠何先生5万元,只借了4万元,借条上写的是5万元,已包含利息。他借了钱后,每天还1000元,总共还了20天计2万元。从第21天开始每天还500元,还了19天,计9500元,总计还款29500元。他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仅有签名,没有写“每月每万200元利息”。

  此外,翁先生还拿出一段自己与何先生的录音,提出何先生明知自己借钱是赌博仍然借款,所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他还叫一人出来作证,这名证人也是个赌徒,向何先生借钱赌博。证人说,何先生长期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

  仓山区法院认为,虽然何先生手里有借条,但被告翁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调查笔录,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何先生在明知翁先生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出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法院驳回何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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