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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高温津贴 可向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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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的,要做好防暑措施,并支付高温津贴。

  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高温津贴:一是在室外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二是在室内工作,但工作场所温度无法有效降至33℃以下的。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津贴为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9.2元。如果单位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通知特别提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在《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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