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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女子获法院支持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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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krose 发表于 2011-10-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998年,北京某大学教授王先生偶然认识了李女士。2002年,二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一方要经常出差,双方一直保持着发电子邮件的习惯。

  2005年,两人以王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处一居室的房产,双方开始在此居住。2007年9月,双方签署了一份生活协议,约定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决定与住房有关的事以及屋内任何物品的取舍,并各自负责装修部分相应的费用等。

  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居室房产。王先生则称双方只是普通的男女关系,不存在同居关系,争议的房产为自己的积蓄加上向其姐借款20万元购买,完全属于自己所有,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双方“生活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关系密切,且反复以“家”的概念称呼双方共同的生活,二人之间的同居关系成立。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生活协议”可以推出,双方对争议房屋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为双方共同财产。最后,法院根据对房屋的评估价格,减去王先生所借20万元的债务后,判决李女士获得剩余价格一半的补偿。

  法官提醒,欲使电子邮件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注意保留电子邮件的原始状态,及时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后其效力较高,同时还须能确定对方身份和有其他相关案件事实相佐证,否则,电子邮件就不能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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