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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情感纠葛致“一尸两命”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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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krose 发表于 2013-10-2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主持:               

  2013年2月,在将乐县水南镇江滨公园内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并造成一名身怀六甲的未成年女子死亡。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冯联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解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许某与被告人冯联招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2月,许某家人得知许某怀有冯联招的孩子已六个月后,强烈反对两人交往并要求许某堕胎。至此,被告人冯联招与许某家人的矛盾激化,2月4日傍晚,被告人冯联招以同意许某堕胎为由约许某外出吃饭、唱歌。当晚23时许,被告人冯联招与许某到水南镇的江滨公园内避雨并将她杀害。

  同期声:

  被告人 冯联招(一开始是用手掐,我看她受不了,然后我就问她用皮带更快,她说好,就这样子。)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曾雪梅(本案的被害人许某是未成年人,案发时,被害人许某跟被告人冯联招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其实已经怀孕了,两人因孩子是否要在引产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冯联招是将许某残忍的杀害。那本院经过审理认为,冯联招杀害许某这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联招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说:

  庭审中,被告人冯联招及其指定辩护人辩称,他是与被害人许某是相约自杀。由于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同期声: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曾雪梅(这问题我们从两方面分析,首先从被害人许某这边来看,案发当天她没有任何异常的行为,没有自杀的倾向。其次,从被告人冯联招这边来看,从作案的方式、手段来看,他是相当残忍的。他是首先用手掐,然后用皮带将被害人勒死。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他也没有去实施自杀行为,而是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报警时也没有说跟许某是相约自杀,而是说将许某杀害了。所以,我们综合这两方面来看,不予认定他们两人是相约自杀。)

  解说: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联招因被害人许某决定引产一事,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双手掐及皮带勒许某的脖子,致其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联招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冯联招与被害人许某系相约自杀的辩解意见,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联招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联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冯联招限制减刑。三、被告人冯联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1100元。(来源:三明电视台)
 

精彩评论5

正序浏览
kittychuan 发表于 2013-10-23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就该马上处理,怎么能缓刑呢?赔再多钱又能怎么样?
 
南局福段DF11 发表于 2013-10-2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这个人把她抛尸了
 
老羊头 发表于 2013-10-24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乍是死缓呢,应当死刑,立即枪决。
 
淡了、淡了 发表于 2013-10-24 18: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局福段DF11 发表于 2013-10-23 19:17
是不是这个人把她抛尸了

尸体扔到了河里,这种人太残忍了,生命诚可贵,性命岂是想夺走就夺走
别人
 
忆暮夕 发表于 2013-11-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额。。将乐不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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