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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将乐县法院:假和尚尼姑诈骗祸害乡间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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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爱的小狐狸 发表于 2014-4-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帖最后由 等爱的小狐狸 于 2014-4-1 11:14 编辑

  案情:鲍某与丁某系安徽省庐江县人,两人结伴来到福建省将乐县打工。在福建将乐务工多年,两人发现当地农村“留守老人”较多,且绝大多数迷信佛教,两人遂商量假扮成和尚和尼姑,到乡间骗取老人钱财。2013年8月20日至24日,鲍某、丁某共同商量虚构某寺庙举办六十周年庆典,鲍某假扮和尚、丁某假扮尼姑,雇佣轿车到多个乡镇,以赠送开光挂牌等方式骗取老年人捐款6005元。2013年8月26日,鲍某还到村民家中,入户盗窃电饭煲1个,价值110元。
  审理:2014年 3月 17日,将乐法院受理了被告人鲍某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0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鲍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两被告骗取财物共6005元,属于 “数额较大”,因此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鲍某属于入户盗窃,无论盗窃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信息来源: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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