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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卖房变租房 将乐一对亲戚协商房产不成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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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爱的小狐狸 发表于 2014-4-22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弟媳购房未过户
  将乐县的陈伯年近古稀,是家中的老大,下面有兄弟姐妹五人。早年间,陈伯的二弟就去世了,留下二弟媳刘女士和一个年幼的儿子。刘女士没有固定收入,母子俩生活困难,长期租房居住。多年来,陈伯兄弟姐妹都尽力关照这个贫寒的家庭。
  1998年5月,陈伯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2005年,陈伯退休后,搬到厦门与儿子共同居住,将乐的房改房由二弟媳刘女士和她的儿子居住。2012年,刘女士儿子要结婚了,她高兴地请陈伯回来帮忙筹划婚事,同时提及想把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对此,陈伯不同意,他说,这7年来,房屋一直是租给弟媳刘女士一家居住,刘女士要支付给他5万元才能过户。
  这一下刘女士一家傻眼了,刘女士说,明明几年前陈伯就把房子卖给了自己,只是因为是亲戚,没急着去办过户手续,怎么现在又要加钱卖房了。
  两家协商不成,陈伯以房产所有人名义,向将乐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女士返还占有的房屋。
  大伯反悔欲加价
  法庭上,刘女士忍不住流下了眼泪,她诉称,2006年4月,因为陈伯的儿子在厦门购房需要筹集首付款,陈伯以4万元的价格,把这套房改房卖给同事潘某,并移交了产权证书,但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陈伯的妹妹知道后,把这事告诉了刘女士,刘女士想到儿子已经成年,不能再租房住了,就向陈伯提出也想购买这套房改房。这下陈伯为难了,幸好经过陈伯单位政工科人员的调解后,同事潘某也是个通情达理的人,当即同意放弃购买,刘女士向潘某支付4万元购房款及3000元违约金。潘某把产权证书交给陈伯妹妹,由她转交给刘女士。潘某随后又将钥匙交给了刘女士,房子由刘女士和儿子居住至今。
  法庭上,刘女士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收条,上面有陈伯的签名,但是收条没有注明用途。陈伯单位政工科人员、陈伯的妹妹弟弟等都出庭为刘女士作了证。
  对此,满头白发的陈伯给予了否认,他提出,房子一直在自己名下,4万元的收条又没有标注是卖房款,自己是出于好心,让弟媳和侄儿居住房屋,现在也只要加5万元就可以卖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比市场价格便宜很多了,弟媳一家应当感谢自己对他们的关照。
  经过审理,将乐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伯的诉讼请求。
  都是金钱惹的祸
  陈伯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明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从陈伯先卖给潘某再卖给刘女士,这套房屋产权证由刘女士持有、房子由刘女士居住、付款给潘某等情形来看,各事实之间并不独立存在,并且与陈伯单位政工科人员、陈伯妹妹、弟弟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刘女士是合法占有上述房屋,陈伯虽然是所有人,但因为出卖及交付行为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在还原事实真相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考虑到这起案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纠纷,如果没有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判决后亲情还是受到了损害。因此,法官们几次来到陈伯家,和他长谈,沟通思想。原来,纠纷是因为房屋增值引起的,几年间,这套房屋已经从当初价值4万元增至市场价格近15万元。陈伯考虑到为了今后回家探亲方便,还是要在将乐拥有一套住房,而重新买一套房子又太贵了,几经思索,才出此下策。
  经过法官的教育,陈伯悔不当初,后悔自己在利益的驱动下,淡漠了家人之间原本血浓于水的亲情。他主动找到刘女士一家,希望修复两家人的关系,刘女士一家也表示,感谢大伯多年来的照顾,希望两家人重归于好。法官同时告诫买房人,在签订完备的购房协议后,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信息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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