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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将商回归”促经济 政策支持有动力——关于推进将商回归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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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糊Br 发表于 2014-12-1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日,将乐县委办为了激发广大将商恋祖爱乡热情,吸引和鼓励更多异地将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布了《关于推进将商回归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对已认定的新引进回归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用地支持、并积极完善机制保障。“将商回归工程”的实行有利于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

意见如下: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激发广大将商恋祖爱乡热情,吸引和鼓励更多异地将商回归创业创新,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将乐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回归企业认定

  将商回归系指在我县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创业发展的将乐籍企业家或曾经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办集体企业正式工作过及将乐插队知青,曾经在县内个私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现在我县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创业发展的非将乐籍企业家(简称“异地将商”,以总部回归、项目回迁、资金回流、人才回乡)等方式,单独或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创办新企业(简称“回归企业”。回归企业实际动工开始计算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工业企业不低于 3000 万元、商贸旅游企业不低于 1000 万元、农业企业不低于 500 万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县辖区内合资、合作创办或并购的回归企业,异地将商必须拥有 50%以上股权。
  非将商投资项目实际动工开始计算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工业企业不低于 5000 万元、商贸及其他企业不低于 2000 万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占股 50%以上的股东,在我县再投资新项目享受将商回归政策。
绿景农开业照片-003.jpg
  二、财政资金支持

  (一)对已认定的新引进回归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 80%进行测算,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创业奖励,三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不含上级政策性奖励)。
  (二)回归企业自成立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县政府审批权限部分的,前两年免收,第三年减半征收。
  (三)回归企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84 号)文件精神,对新增受让集中连片耕地 500 亩以上,流转期限 10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除享受市财政奖励外。县财政配套给予每亩 100 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将政文〔2014〕37 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回归企业参加省商务、市外经贸部门组织的国外展会,展位费除去省市补助后,不足部分县财政给予不超过 2 万元补助。
  (五)对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回归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30万元。
  (六)对已认定的新引进回归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股东定期分红或一次性分红,按其个人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 50%给予创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个人依法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及薪金收入、利息、股息及红利)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 50%给予创业奖励。

  三、支持项目用地

  (一)回归工业企业原则上必须落户于工业园区内。确需落户园区外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具体土地出让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县财政给予一定基础设施开发补助。
  (二)回归企业或个人回乡并购城区内企业,实行“退城入园”在工业园区新建厂房的,在符合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进行用地变更,经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后,以评估地价为出让底价,通过拍卖的形式出让。
  (三)回归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 1.5 亿元以上的,如在本县自建总部大楼,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在城区安排占地面积不超过 10 亩的商住用地,以评估地价为出让底价,通过拍卖的形式出让。
  (四)对回归企业投资农业工厂化栽培、工厂化种植、种苗基地、农产品加工的企业用地,按投资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供地。
  (五)鼓励入驻企业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推广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建设,可按不低于国家颁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挂牌出让底价。

  四、完善机制保障

  (一)由将乐县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服务中心牵头,项目引进单位、落地乡镇配合,对每一具体回归创业项目预审、立项、落地、建设、投产等服务协调工作进行全方位联系,全程服务、全程代理。
  (二)县直部门、乡镇要积极帮助回归企业向上争取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给企业,县直部门、乡镇不得要求企业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三)回归企业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每年兑现一次。认定工作由县工商联会同审计、财政、发改、经贸、农业、外经、经济开发区等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本意见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中共将乐县委办公室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11 日

 

精彩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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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 发表于 2014-12-19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企业都没有一心想做好品牌,钻政策空子,捞补贴骗贷款搞融资,然后跑路,希望家乡的企业家,不要走这种歪门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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