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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规则,如此“维权”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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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英 发表于 2014-12-1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此“维权”要不得  

●李远明(转载于三明日报2014.12.17)
  按说,作为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是,权益必须合法! 近来,有少数市民购房后,对开发商以低于其购房时的价格出售新楼盘,认为自己受到损失,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向开发商闹事要求赔偿。对于自己的行为,这些市民还美其名曰“维权”。
  诚然,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房地产商自然可以决定不同时期的出售价格。就比如,在市场,经营户可以在不同阶段以不同价格出售的自己的商品。毕竟,“价格战”也就是一种促销方式而已。
  我们知道,市场交易很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自愿,买卖自由。人家卖房,你买房,办好手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味着买卖事实成立。作为购房市民,就应该自觉依法履行合同,为自己的买房行为负责。
  话又得说回来,同一个小区,因为房价跌落,有些市民亏损数十万元,心理难以承受,这倒可以理解。但因此去找开发商闹事要求赔偿,这就很难让人理解了。
  因为,如果按照这些市民的逻辑,房价跌了,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反过来,房价涨了,开发商是不是也可以向先期低价购买的市民提出补交差价呢?再者,我们买了股票,股价跌了;我们买了商品,降价了。这些也都能要求并得到赔偿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要不然,市场秩序不就乱套了吗?
  归根结底,因房价下跌而要求开发商赔偿的所谓“维权”行为,就是赤裸裸的对市场交易原则、对合同法律的漠视表现!
  笔者以为,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如此“维权”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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