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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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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krose 发表于 2015-5-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根有据,下面是将乐县计生局提供的资料哈。

  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将乐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48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604元。根据以上条款计算,城镇居民未婚生育子女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29384.4-48974元,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97948-146922元,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95896-293844元;农村居民未婚生育子女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3924.8-23208元,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6416--69624元,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92832--139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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