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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非法采伐楠木藏靶场 朋友帮忙运输共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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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krose 发表于 2015-5-2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网讯(邹建长)  男子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楠木后,请朋友帮忙运输,案发后两人双双被判刑。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李金恒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茂明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金恒未经许可擅自携带油锯、柴刀到将乐县南口乡东坑村的“黄厝排”山场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3株,截桐后将楠木放在山场的山涧边上晾晒。2013年7月份的一天,李金恒让朋友李茂明帮忙,利用水流运输楠木。当天下午,李金恒、李茂明将截桐好的楠木从山上沿山涧水顺流到山下路边,再用柴油三轮车将楠木运至南口某部队靶场旧房子存放。2014年1月27日,李金恒与吴林华(另案处理)联系出售楠木一事。吴林华与郑易(已判决)、唐青祥(已判决)等人驾驶厢式货车至南口井垅部队靶场旧房子,由李金恒、李茂明及李兴国将楠木搬至货车上。装运完成后,郑易、吴林华支付给李金恒人民币6 000元。经鉴定,李金恒非法采伐的3株楠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立木蓄积1.78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李金恒经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茂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0月24日,李金恒的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 000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金恒已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3亩,被告人李茂明已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2亩。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恒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三株,计立木材积1.78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茂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两人犯罪后的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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