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三(四)轮车回收报废实施方案★ 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三(四)轮车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政文〔2018〕31号)精神,决定全面依法取缔城区三(四)轮车。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印发的《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268号)等相关文件,对城区三(四)轮车全部实施有偿回收,特制定本方案。
回收范围、时间: 从2018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除下肢体残疾人驾驶的三(四)轮车外,全县已办理临时登记序号牌的 904 辆三(四)轮车,含电瓶整车进行有偿回收。
车主从2018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到城区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办公室(位处天源国际大酒店西南环城东路南的县城关烟草站,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办理回收手续。
按照车辆品牌价格和购买年限,以购车正式发票价格或平均价格(收款收据或无票据的按平均价计算)为基数,按购买年限折旧计算,即正式发票价格或平均价格×折旧率=补偿回收金额。
其他无法计算平均价格的品牌车辆和无购车指导价的车辆一律以4500元为基数,折旧补偿。
1. 三(四)轮车车主签订《三(四)轮车车主承诺书》。 2. 凭《三(四)轮车车主承诺书》,三(四)轮车合格证、购车发票,三(四)轮车车主身份证、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将车辆驶至县整治办进行登记拍照,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3. 由县整治办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补偿标准认定。 4. 与县整治办签订《回收报废协议书》。 5. 上交回收报废车辆,由县整治办工作人员验车收存。 6. 凭《回收报废协议书》和《验车收存清单》在县整治办领取回收补偿款。 奖励办法 1. 在 2018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内签订《三(四)轮车回收报废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三(四)轮车的,给予奖励1000元。 2. 在 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内签订《三(四)轮车回收报废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三(四)轮车的,给予奖励500 元。 3. 在 2018年10月22日至10月28日内签订《三(四)轮车回收报废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三(四)轮车的,给予奖励 200 元。 4. 在 2018年10月29日后上交三(四)轮车的,不予奖励。 5. 对残疾人置换或回收车辆的,给予奖励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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